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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_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最新

zmhk 2024-06-04
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_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最新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1.浙江省公共体育
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_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最新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1.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的竞赛规程

3.轮滑活动管理办法

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5.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6.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_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专项体育运动设施和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内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第三章 开放与使用第十三条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

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的竞赛规程

       责任编辑/柚 子 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运动竞赛秩序,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电子竞技运动健康、稳定发展,9月27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颁布了5项电子竞技运动项目的规章。对于一直苦于无法可依的电子竞技业界来说,上述一系列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实在不亚于久旱逢甘霖。当然,由于各种原因,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可商榷的地方也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依据

       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需要明确的权力基础(或者说法律根据),而体育总会此次颁布电子竞技规章的法律根据在于我国《体育法》以及根据《体育法》设立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颁布施行的我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单项竞赛运动的全国性协会纷纷确立了本项目的管理办法,比如我们熟悉的足球、篮球和拳击等等。而电子竞技规章的特殊性在于,它的颁布与负责单位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见《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而不是理论上的电子竞技全国协会(当然,这个单项协会目前还未设立)。当然,体总方面出台管理办法是对填补电子竞技领域立法空白的巨大贡献,至于先把办法定下来,再设立单项协会(甚至不设立单项协会)的特殊做法利弊如何,这里且不做评论。

       篮协管理篮球、足协管理足球,是不是电协管理电子竞技就理所当然了呢?也不尽然,在最近针对足球领域违法现象的研究中,法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的观点: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管理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法》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编者注 参见前引《体育法》第31条)具有行政管理权,使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名不符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剥夺了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务院对全国性单项运动比赛的行政管理权。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体育法》规定全国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设立了“二政府”,变相地否定国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违背了《宪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改《体育法》,取消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权,使社会团体真正成为实现共同意愿的自律性社会组织。

       我们把足球已经出现的问题放在电子竞技思考,不难预想电子竞技协会设立之后的情形 虽然未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负责人是国家体育总局委派的,但其行政性管理权不是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假如受到处罚的个人或者俱乐部不服处罚而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把国家体育总会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一般地以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一方面,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立法机关授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理论上应对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行为承担责任;但假如被处罚的俱乐部把立法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也肯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可见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的行政性管理权是不受中国法律制约的,其处罚决定书的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当然,上述奇怪的法律现象不止电子竞技一个项目会遇到,所以前述电子竞技规章存在将来修改《体育法》之后需要重新订立的可能。虽然我们现在讨论一个尚未存在的单项协会多少显得杞人忧天,但是按照法规和体育领域的实践,我国出现电子竞技协会只是早晚的事情,上面的分析也不算无的放矢吧。至于中国电子竞技会不会变成又一个中国足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未来手握生杀大权的“电协”态度如何了。从这个意义看,电子竞技协会后于电子竞技管理办法诞生,也不见得就是坏事。

       电竞规章的法律体系

       虽然本次国家体育总会颁布了5个电子竞技相关管理办法(其中4个为试行),看似复杂,但是熟悉我国体育立法的人都知道,这些立法活动都是有所本的。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除了作为直接法律根据的《体育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本源),《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之间、《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都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大部分通则性条文也完全一致。

       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类似于其他单项协会为协会管理项目所做的单项运动竞赛规则与规定,虽然具体规则具有特殊性(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竞技自身的特点),但是在立法性质上还是高度统一的。

       所以从立法结构上说,本次体育总会颁布的5个管理办法涵盖了电子竞技运动的主要领域,在法规的完备性上还是做得相当充分的,符合单项协会对所管理项目所达到的立法标准。形成了竞赛组织管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管理、裁判员管理和项目规则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当然,电子竞技业界关注点显然不在电竞规章的“共性”,因为只有特殊规定才与业界的利益息息相关。

       管辖范围

       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管人的是体总秘书处,被管的是一切在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项目的团体和个人。

       目前业界关注的一些条目,比如赛事的分级审批制度(第四条规定涉外以及全国赛事须由省级体育部门申请体总批准等)以及赛事相关名称的特殊规定(第八条: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 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其实只是参考我国各单项协会规章的立法成例,具体条款与《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毫无二致,只是电子竞技行业以前没有出台正式的体育部门竞赛规范,大家一时难以接受其中的一些提法罢了。

       在总纲性质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中,我们很难判断如下这个问题 什么性质的社会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比如,如何定义“电子竞技竞赛”这一概念?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显然,电子竞技比赛项目属于其中的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可是,我们依旧无法明确判定某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界定的电子竞技竞赛活动,比如目前NBA Li ve不在电子竞技比赛项目之列,那NBALive比赛就不可能属于电子竞技竞赛,这个比赛能否使用“电子竞技”作为赛事名称?举办这样的比赛需要不需要受到《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约束?这都是我们目前无法回答的问题。

       与此相反,在摩托艇、汽车运动,体育舞蹈等新兴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管理办法中,都有对该项目的明确定义,如《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摩托车竞赛活动为:(一)……”,以及《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其中包括:……”

       纲举目张?

       正式颁行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显然非常重要,不但明确了比赛项目(十四、比赛项目 本规则规定比赛项目,自颁布起实施,各单项版本序号和规则细则由中国电子竞技裁判委员会指定更新和废止比赛项目),还明确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赛场和设备。

       虽然单项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做出直接规定的情况很多(比如台球、门球等),但是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中看到大量的电脑软硬件术语还是令人感到惊奇。而在《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的第二部分中,对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比赛规则。

       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与《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分别规定了电子竞技竞赛的裁判员、运动员和俱乐部准入机制,这些规定大部分与通行规定相同,特殊规定主要在于裁判员的选择录用办法、俱乐部资格认证以及运动员须年满18周岁。

       罚则说明

       所谓罚则,就说规定违反法规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而遵守一个法规会带来的良性后果和违反它会带来的惩罚显然是个体权衡利弊的必要参考条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体育部门因为欠缺执法权,所以对于一般性民间活动不会加以干涉,除非是社会影响较大、商业色彩较重的社会活动才会主动管制。而且体育管理法规的罚则一般较轻,体育部门的处罚决定往往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执行。

       本次的电子竞技管理法规罚则也保持了上述特点,比如《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赛事审批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赛事的处罚:……” ,以及第二十五条:“电子竞技比赛的举办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兑现奖金,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协助参赛运动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由于目前尚未有实际适用上述法规的案例出现,所以我们可以采用类比的方法对上述罚则进行解释:在中国登山协会2004年《关于“中国陵川2004年户外运动邀请赛”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的通报》中,有以下几个要点:“一、组织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擅自办赛,终酿恶果。……其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属于非法办赛。”、“三、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陵川事件”造成的一切人员损失,由组织方及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者承担。”

       在上述《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电子竞技竞赛管理的通行模式,简要地说,体育部门的执法权重点在明确赛事的性质和责任归属,而对于赛事参与者来说,赛事进程(也就是赛事审批和监控带来的影响)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今年电子竞技业界也有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年初的WEG大师赛,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问题而导致赛事停摆长达一个月,这恐怕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轮滑活动管理办法

       一、主、承、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省体育局、荆州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省残联

       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行业体育协会及单项体育协会、新闻单位、赞助单位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10月在荆州市举行(具体日期待定)。部分项目分散在省内市、州、县和学校、企事业单位举行。

       三、参加单位

       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高等院校、省直体校、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为单位组团(队)参赛。

       四、竞赛项目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18项):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跳水、赛艇、皮划艇、田径、游泳、射击、足球、篮球、排球、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

       (二)全民健身类(47项):

       1、高等院校(13项):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武术、健美操、桥牌、定向越野、游泳、体育舞蹈

       2、少数民族(6项):蹴球、陀螺、高脚竞速、押加、民族式摔跤、三人板鞋

       3、公安民警(2项):射击、游泳

       4、农民(4项): 中国象棋、舞龙、钓鱼、农趣田径

       5、职工(16项):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桥牌、围棋、中国象棋、体育舞蹈、门球、健美、健美操、巴山舞、柔力球、健身气功、健排舞、大众体育创编

       其中乒乓球、健排舞、大众体育创编由省总工会负责组织竞赛;其它项目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竞赛。

       6、残疾人(6项):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羽毛球、中国象棋

       五、表演项目

       特色展示:全民健身类设置表演项目,参赛单位根据“一地一品”健身活动的开展情况组队展示,具体展示办法见单项规程。

       六、运动员资格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体育竞赛、具有湖北省籍且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以第二代身份证为依据)的适龄青少年儿童。骨龄检测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2、非湖北籍运动员必须是2013年1月31日以前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湖北注册的运动员(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

       3、凡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运动员不得参加竞赛。

       4、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省十四运周期运动员资格注册管理办法》(鄂体青少〔2011〕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5、市州输送到省直体校的运动员实行双重注册,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省运会。

       6、运动员资格注册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全民健身类

       1、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高等院校: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学校学生证、学籍证明。

       (2)少数民族: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公安民警: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农民:必须是本地区的农民、渔民、农业三场(林场、茶场、果场)、国营农场、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含乡镇个体经商者),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职工:除体育舞蹈项目的部分组别外,其它项目参赛职工必须年满18周岁(出生限定日期见各项目竞赛规程),并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进行资格注册(如有争议的须提供一年以上所在单位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体育舞蹈按单项规程的规定分年龄组进行资格审查。

       (6)残疾人:必须持有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凡不符合最低残疾等级标准者,无参赛资格。

       2、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3、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本届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4、现役运动员不能参加全民健身类项目的比赛。

       5、资格注册及审查将按以下办法进行:

       (1)全民健身类运动员资格注册由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2)运动员资格审查由各单项竞委会采取赛前检查与赛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审查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比赛资格。

       (3)运动员参赛资格异议的申诉实行实名申诉制。

       七、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规定

       1、凡进入荆州市参加开闭幕式期间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4人,工作人员1人)。

       2、凡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以上、60(含)人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7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人)。

       3、凡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超过60人的单位,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即增加1名工作人员。

       4、 参加全民健身类职工企事业组比赛的单位,必须参加8个(含)以上竞赛项目的比赛,方可组成代表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1人)。未达到规定参赛项目的单位,允许参加所报项目的单项竞赛。

       5、省大学生体协、省少数民族体协、省前卫体协、省农民体协、省大型企事业体协、省残疾人体协可组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团长1人,工作人员1人)进入荆州市参加主赛场的活动。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单位必须组队参加与省体育局签订的责任项目竞赛。

       2、运动员参赛年龄,按照各项目规程规定的年龄(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执行。

       3、参加本届省运会的运动员本周期必须参加不少于2次(按年度计算)全省青少年正式年度竞赛。

       4、参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年龄组的竞赛,不得跨年龄组、跨项目竞赛。

       5、荆州市直接参加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决赛。

       (三)全民健身类

       1、职工比赛分地方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企事业组(各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

       2、全民健身类各承办单位至少安排一个项目进入荆州市主赛场进行比赛。

       3、参赛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得跨项目、跨类别竞赛(如:报乒乓球不得兼报羽毛球、报农民中国象棋项目不得兼报职工中国象棋项目)。

       (四)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人数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程和有关补充规定。

       (二)各项目竞赛规程必须符合本届省运会规程总则。

       (三)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不足4队,单项不足6人,团体(接力)不足6队,取消该项目竞赛。

       2、篮球、排球、足球必须报满规程规定人数,其它项目按照各单项规程规定的人数报名。

       3、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正式报名参赛(含荆州)在8队以下(含8队),不进行预赛,8队以上则进行预赛。

       4、各市州按获得成绩依次录取名次,进行排名;省直体校、武汉体院获得录取名次,与市州单位分别排名并计相应名次。

       (四)全民健身类比赛项目不足4队的,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五)各项目竞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六)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如无故弃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计分办法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各项目获得1-3名计金、银、铜牌;获得1-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2、奖励计牌计分

       (1)各单位凡报名参加竞赛,按参赛项目数,每项1枚金牌、9分(实行累计)计入代表团成绩。

       (2)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队(与我省实行双计分)输送一名运动员计2枚金牌(实行累计)。

       (二)全民健身类

       1、职工篮球按实际录取名次的2倍计牌计分。 其它各项目比赛按9、7、6、5、4、3、2、1计分。

       2、职工青少年组体育舞蹈和棋牌项目的比赛成绩计入地方组。

       十、奖励办法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设金牌总数奖。按获得金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2、设团体总分奖。按获得总分总数排列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3、设奖牌总数奖。按获得奖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奖牌多者名次列前;奖牌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此类推。

       4、对获得金牌总数奖、团体总分奖、奖牌总数奖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5、我省竞技体育优势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田径、游泳、赛皮艇的计牌计分奖励由各单项规程确定。

       (二)全民健身类

       (1)全民健身类设等级奖排名(全民健身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获得等级奖总数多少排列名次,一等奖多者名次列前。若一等奖总数相等,则二等奖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八名(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残疾人比赛的等级奖按10%的权重纳入等级奖总数排名。

       (2)全民健身类设团体总分奖(全民健身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得分总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总分相等,则一等奖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八名(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残疾人比赛的团体总分按10%的权重纳入团体总分总数排名。

       (3)全民健身类设地方组、企事业组赛会团体总分和等级排名。获前八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一座。

       (4)表演项目根据参赛单位“一地一品”健身活动的展示,给予不同特色的奖励。表演项目获奖不纳入等级奖排名,但对参加表演项目的单位均记9分,并计入团体总分。

       (三)其它奖项(具体办法另定):

       1、省运会承办贡献奖;

       2、体育道德风尚奖;

       3、省运会最佳赛区奖。

       (四)获得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全民健身类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十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处罚

       (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采取赛前、赛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必须按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雇佣军,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所获成绩。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出现以上现象扣罚本项目获得的金牌和总分(1例扣罚一枚、并取消相应总分,实行累计;如本项目未获得金牌,则在所属代表团获得金牌数中扣罚金牌和相应总分);全民健身类比赛出现以上现象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等级奖和总分(1项扣罚一个相应等级奖和取消名次所得总分,实行累计);如违纪违规运动员未获得成绩,将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三等奖和总分(1项扣罚一个三等奖和该项目规程规定录取名次最后一名的分值,实行累计)。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中,凡各单位对责任项目未报名参赛的,按缺项数(大项)每项扣罚所属代表团2枚金牌及相应分数。

       (四)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五)对正式报名后无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按照项目竞赛规程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十二、公布获奖单位和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省运会“承办贡献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最佳赛区奖” 获奖单位并进行颁奖。

       (二)公布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和奖牌总数奖前八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三)公布全民健身类地方组、企事业组团体总分和一等奖排名前八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三、报名和报到

       (一)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1、报名

       (1)第一次报名必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第十四届湖北省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和参加人数书面报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荆州赛区。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无故更改和调整。

       (2)第二次报名在各项目开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报名截至后,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除外),逾期以弃权论处。

       2、报到

       (1)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开幕式前3天开始报到,并于闭幕式结束后1天内离会;

       (2)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竞赛开始前3天报到,竞赛结束后1天离会。

       (3)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在本项目竞赛开始前4天报到,竞赛结束后1天离会;需要提前报到的,须经组委会和省体育局批准。

       (二)全民健身类

       1、第一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务必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参加比赛的项目分别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第二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应于赛前30天将正式报名单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

       2、各单位按各单项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时到赛区报到,提前报到经费自理。

       十四、设资格审查部(竞技体育青少年类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办法另定)

       十五、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执行有关条例。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各项目裁判长和省派裁判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名,报组委会和省体育局审核后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项目中心审核后进行补充。全民健身类各项目比赛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和省直承办单位共同协商选派,裁判员均按分配名额选派。

       十六、经费 (竞技体育青少年类)

       (一)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按照省运会竞赛有关规定标准自交基本伙食费,其他经费由组委会承担。

       (二)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三)省运会期间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工作服装,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七、代表团团旗和服装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颜色、字体自定,旗上标明单位名称(如武汉市),规格统一为2×3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备制。

       (二)竞技体育青少年类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其它

       (一)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是竞赛规程总则的配套性文件,由省直承办单位 制订,报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筹(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统一下发执行。(二)参加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选拔、集训、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均属公差,不影响其参加评选先进、考核、工资晋级和奖励。

       (三)各项目比赛均可冠以“杯名”(具体办法另定)。

       (四)各赛区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10天内将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工作总结各一式两份报省第十四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

       (五)竞赛经费开支由各类别承办单位按省财政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十九、附则

       (一)本规程总则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总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轮滑活动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其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轮滑活动是指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类似器材(主要包括单排轮滑鞋、双排轮滑鞋、滑板等)在各种场所进行的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和极限轮滑(滑板)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的竞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轮滑活动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轮滑活动的组织和人员。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的轮滑活动,中国轮滑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轮滑活动进行管理。地方各级轮滑协会(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可以由体育总会代行职能,下同)协助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轮滑协会,加入轮滑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参加轮滑活动方面享受优待。第六条 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实施对轮滑活动场所(含综合性娱乐设施中开展轮滑活动的场所)的等级评定;负责实施对轮滑项目从业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健身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认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地方各级轮滑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场所和人员实行管理。

       轮滑活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轮滑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的国际性轮滑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举办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轮滑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在各级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轮滑活动,由相应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第八条 承办轮滑活动的单位,其广告、赞助、资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在从事轮滑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轮滑协会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轮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前往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轮滑协会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轮滑活动,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物价、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办程序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安市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四)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申办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以市、区、县冠名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亮证经营。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五条 经营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第二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的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关体育活动。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

       今天关于“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